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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林杯”森林公园风光摄影大赛启事

媒体:原创  作者:森林旅游处
专业号: 2016/7/21 16:53:33

为展示我国丰富的森林旅游资源,呈现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湿地公园、沙漠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等森林旅游地的瑰丽景色,培养人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体验自然的情感,激发人们热爱祖国、走进自然的热情,提升森林旅游资源的保护性利用水平,推动我国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健康长久发展。中国林业集团公司、中国绿色时报社联合主办以“森林公园 绿色瑰宝”为主题的2016“中林杯”森林公园风光摄影大赛。

一、大赛名称:2016“中林杯”森林公园风光摄影大赛

二、大赛主题:森林公园  绿色瑰宝

三、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中国绿色时报社

承办单位:《森林与人类》杂志

支持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品征集时间

2016年7月15日-2016年8月31日

五、作品拍摄范围

摄影作品以反映国家森林公园的美丽风光及森林旅游活动为主,包括森林公园、林场、湿地公园、沙漠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以及各种森林旅游和与森林旅游有关的活动等。

六、参赛作品内容及要求

1. 参赛作品须以森林公园、林场、湿地公园、沙漠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的风景资源为拍摄对象,主要包括森林植被景观(含季相变化)、地貌景观、水体景观、野生动物景观、冰雪景观、日出云海以及部分有代表性的人文景观、民俗活动、旅游活动等。尤其欢迎表现森林旅游、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兽类)、野生植物(特别是野生花卉)的精彩照片。

2. 参赛作品应为用数码照相机拍摄的符合大赛主题的原创照片。参赛作品要求组照形式,每组针对同一个公园、林场或保护区,且不少于5张图片(不接受单张图片参赛)。

3. 参赛作品应能较全面地反映森林公园、林场、湿地公园、沙漠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的风景资源特点。

4. 参赛作品必须由作者亲自拍摄,可使用软件在不改变作品原貌的情况下做必要的后期处理(包括转换为jpeg格式,以及转格式之中的色彩微调),但不得对原始影像进行删改、添加、合成等技术调整。

5. 参赛作品须为数码照片,彩色,格式要求为jpeg,每张图片的文件长边不小于2000像素。参赛作品统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不接受冲印照片。照片电子版要求大于4m,并保留完整的exif信息。

6. 每人选送作品不超过5组(含5组),每组5-10张。一组照片填写一张报名表,每组照片与对应的报名表放在一个文件夹中。以“拍摄人姓名-拍摄地点(如‘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联系电话”作为文件夹名称。请在参赛表格中详细填写个人信息、作品信息和作品介绍,通过作品介绍阐述图片背后的故事与关联知识。

7. 参赛作品拍摄时间不得早于2012年1月1日。在首届“中林杯”国家森林公园风光摄影大赛、中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摄影比赛、2015影像自然中国摄影比赛中获奖的作品不再参赛。

七、参赛登记表及作品投送方式

电子邮箱:senlinfengguang@163.com

联系人:王苒 冯安妮 杨晶 杨思超 胡晓雪

电话:010-84238676/9077/8272

八、活动安排

1. 作品征集。2016年7月15日-8月31日,通过中国林业网、中国森林旅游网、《中国绿色时报》、《森林与人类》杂志及其他相关媒体发布活动信息。

2. 作品初选。2016年9月5日前,承办单位组织对作品进行初选,遴选出符合规定范围、主题、格式和图片质量的作品。

3. 专家评审。2016年9月上旬,由主办方、承办方、中国摄影家协会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会,逐轮淘汰,评选出优胜作品。

4. 结果公布。2016年9月中旬公布获奖作品名单。获奖作品名单在《中国绿色时报》、《森林与人类》杂志、中国林业网、中国森林旅游网及其他相关媒体公布。

5. 颁奖仪式及作品推介。2016年9月下旬,在“2016中国森林旅游节”上举行活动颁奖仪式,并举办优胜作品展览、适时出版优胜作品图片集等。

九、奖项设置

金奖2名,奖金10000元(税后);

银奖4名,奖金5000元(税后);

铜奖8名,奖金2000元(税后);

优秀奖30名,奖金800元(税后);

入围奖100名,奖价值216元的1年12期《森林与人类》杂志。

以上奖项均颁发获奖证书。

十、主办单位声明

1. 参赛者应对其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由参赛人的原因所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由参赛人自行解决。

2. 本次活动不收参赛费,参赛作品一律不退还,请参赛者注意备份原始作品。

3. 所有参赛作品的博天堂国际的版权均归原博天堂国际的版权所有人所有,且在照片使用中享有署名权;主办方无意的署名遗漏情形可以获得免责。

4. 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作品及获奖作品,作者有著作权和署名权,组织方有使用权。组织单位有权将该作品用于展览、宣传、出版等用途。

5. 组织单位将参赛作品用于公益宣传以及与本次比赛相关的评审、宣传、网站展示等时,不再另行支付稿费。

6. 所有获得“优秀奖”以上奖项(含“优秀奖”)的作品,组织单位将其用于展览、出版物、媒体网络宣传等时,不再另行支付稿酬。

7. 如果本次征集活动评委认为某一奖项没有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作品,则该奖项可以有空缺。

8. 参赛作品应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凡因参赛作品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如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一律由作者自行负责。

9. 凡参加本次大展的作者皆视为同意并遵守以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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