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公园认定办法
(闽林〔2016〕23号,2016年11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促进森林公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省级、县级森林公园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实地考察和认定委员会集体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省级森林公园认定委员会,并在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县级森林公园认定委员会,并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或本辖区)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及开发建设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对申报拟认定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进行考察、评价和审议,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为森林公园认定提供依据。
(三)实地调查和评估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区,就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发改、财政、国土、旅游、建设等部门以及省内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森林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从认定委员会成员中选任,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各有关单位推荐,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委员候选条件和人员结构需要予以聘任。
委员会每届5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留任者,按程序解聘。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受聘为认定委员会委员: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
(三)从事森林(自然)景观及相关学科的研究工作,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或长期从事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适应野外工作。
第九条申请森林公园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㈠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总体规划建设内容;
㈡ 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相应级别的森林公园标准;
㈢ 具备安全的游览、接待服务设施;
㈣ 管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条 申请省级、县级森林公园认定的,分别向省级、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森林公园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认定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专家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情况,每年组织召开1-2次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认定的森林公园进行集中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认定委员会成员分别对申请材料、核查报告等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可召开。经到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才可通过森林公园认定。
经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由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自通过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命名并公告。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委员会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未通过认定的,应该按照认定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重新提请认定,并提交整改报告以及申请材料。再次评审未通过的,按照《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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