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等自然资源,规范和推进森林等自然资源旅游发展,国家林业局编制了《全国森林等自然资源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纲要》是我国第一个指导森林等自然资源旅游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和促进森林等自然资源旅游发展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纲要》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森林等自然资源旅游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加强人员配置,认真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森林等自然资源旅游发展的优势与不足,科学谋划本地区森林等自然资源旅游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尽快组织编制省级森林等自然资源旅游发展规划并报我局备案。
二、要正确处理好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原则,在保护好、培育好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把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在生态承载力范围以内,把对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要坚持以总体规划统领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没有规划、不能建设,做到有序开发,避免盲目发展、一哄而上,坚决防止因过度开发或盲目开发造成对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当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保证青山常在、持续利用,坚决防止以牺牲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
三、要切实维护森林等自然资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旅游经营权流转中,要坚持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坚决制止各种以招商引资为名,低价甚至无偿出让、转让国有森林等自然资源经营权的行为,坚决制止各种以整合旅游资源、搞活旅游经营为名,随意划拨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在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经营实体须通过参与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取得旅游经营权;要充分尊重产权单位和原经营者的意见,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行政干预,切实保障权利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原则,坚决制止将经营权和管理权一同转让给企业,出现“以企代政”、“以企代事”的现象,避免造成森林等自然资源管理体系的紊乱。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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