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绿色瑰宝
首届“中林杯”国家森林公园风光摄影大赛启事
截至2014年底,我国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共有791处。为展示国家森林公园的壮丽景色,激发人们热爱祖国、走进森林的热情,引导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情怀,扩大国家森林公园的社会影响,提升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性利用水平,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旅游分会举办以“森林公园·绿色瑰宝”为主题的首届“中林杯”国家森林公园风光摄影大赛。
一、大赛名称
森林公园·绿色瑰宝——首届“中林杯”国家森林公园风光摄影大赛
二、大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旅游分会
承办单位:中国绿色时报社《森林与人类》编辑部
赞助单位: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支持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三、参赛作品拍摄范围
拍摄地为国家林业局(原林业部)批准建立的所有国家森林公园,作品以展示国家森林公园的自然风光为重点。
四、参赛作品内容及要求
1. 参赛作品须以国家森林公园的风景资源为拍摄对象,主要包括森林植被景观(含季相变化)、地貌景观、水体景观、野生动物景观、冰雪景观、日出云海以及部分有代表性的人文景观和民俗活动等。
2. 参赛作品应为用数码照相机拍摄的符合大赛主题的原创照片。参赛作品要求以组照形式呈现,每组针对同一个国家森林公园,且不少于5张图片(不接受单张图片参赛)。
3. 参赛作品应能较全面地反映国家森林公园的风景资源特点。
4. 参赛作品必须由作者亲自拍摄,可使用软件在不改变作品原貌的情况下做必要的后期处理(包括转换为jpeg格式,以及转格式之中的色彩微调),但不得对原始影像进行删改、添加、合成等技术调整。
5. 参赛作品须为数码照片,彩色,格式要求为jpeg,每张图片的文件长边不小于2000像素。参赛作品统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不接受冲印照片。照片电子版要求大于4m,并保留完整的exif信息。
6. 每人选送作品不超过5组(含5组),每组5~10张,以“拍摄人-作品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编”作为文件名称。
7. 参赛作品拍摄时间不得早于2012年1月1日,曾经在相关媒介刊发的作品亦可参赛。
五、参赛作品提交
1. 下载参赛登记表并详细填写。登录中国林业新闻网(www.greentimes.com)、森林与人类杂志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enlinyurenlei)、中国森林旅游网(http://www.ftour.org)、中国林业网(http://www.forestry.gov.cn)下载参赛表格,并在参赛表格中清楚填写拍摄地点(国家森林公园名称,如“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拍摄时间(年、月、日)和所拍摄的内容,通过作品介绍阐述图片背后的故事与关联知识。
2. 即日起开始接受参赛作品,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作品统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拍摄人-作品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编”作为文件名称,将作品和参赛表格发送至比赛指定邮箱:。联系人:王苒冯安妮;电话:010-84238676/9077。
六、大赛时间安排
1. 作品征集:2015年7月10日~8月20日。
2. 作品评审与结果公布:由主办方、承办方、中国摄影家协会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会,逐轮淘汰,评选出优胜作品,在2015年9月底公布获奖作品名单。获奖作品名单在《中国绿色时报》、《森林与人类》杂志、中国林业网、中国森林旅游网、中国林业新闻网及其他相关媒体公布。
3. 颁奖仪式及作品推介。2015年10月,在“2015中国森林旅游节暨生态休闲产业博览会”上举行活动颁奖仪式,并举办优胜作品展览。
七、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奖金20000元(税前)
二等奖3名,奖金各10000元(税前)
三等奖9名,奖金各5000元(税前)
优秀奖35名,奖金各1000元(税前)
鼓励奖100名,各奖价值432元的两年24期《森林与人类》杂志
以上各奖项均颁发获奖证书。所有奖金税费由承办单位代扣代缴。
九、主办单位声明
1. 参赛者应对其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由参赛人的原因所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由参赛人自行解决。
2. 本次活动不收参赛费,参赛作品一律不退还,请参赛者注意备份原始作品。
3. 所有参赛作品的博天堂国际的版权均归原博天堂国际的版权所有人所有,且在照片使用中享有署名权;主办方无意的署名遗漏情形可以获得免责。
4. 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作品及获奖作品,作者有著作权和署名权,组织方有使用权。组织单位有权将该作品用于展览、宣传、出版等用途。
5. 组织单位将参赛作品用于公益宣传以及与本次比赛相关的评审、宣传、网站展示等时,不再另行支付稿费。
6. 所有获得“优秀奖”以上奖项(含“优秀奖”)的作品,组织单位将其用于展览、出版物、媒体网络宣传等时,不再另行支付稿酬。
7. 如果本次征集活动评委认为某一奖项没有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作品,则该奖项可以有空缺。
8. 参赛作品应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凡因参赛作品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如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一律由作者自行负责。
9. 凡参加本次大展的作者皆视为同意并遵守以上约定。
我也说两句 |
游客于2015/8/15 17:03:07写道: 表格中的详细地址是投稿人的还是收稿地址? 许加庆于2015/7/12 21:02:48写道: 参赛 游客于2015/7/10 16:41:56写道: 省级森林公园不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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